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目录 第四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