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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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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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