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