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