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