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八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