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五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