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五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