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四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