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