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