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