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四节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