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三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