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四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