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