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二百七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