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