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