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