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