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七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节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