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六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节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