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四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