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1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附件二 1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