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