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四百一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