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三百零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目录 第三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