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三百零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