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