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