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四节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