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