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