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