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