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九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