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