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一节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