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附则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1. 关于禁毒的决定 2.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四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