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