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