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八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