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