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