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