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