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