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监管人员的;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