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