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